•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小课堂
  •   文章来源: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:322 更新时间:05-10
  • 对新版《条例》的部分名词解释。

    一、对于受纪律处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的处理

   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,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,均自然免职。

   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,应当逐个审查。其中,符合党员条件的,应当重新登记,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;不符合党员条件的,应当对其进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予以劝退或者除名;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规定予以追究。

     

    二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

    (一)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;

    (二)在组织谈话函询、初步核实、立案审查过程中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,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;

    (三)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,经查证属实,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;

    (四)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;

    (五)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;

    (六)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。

   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(部)级纪委(不含副省级市纪委)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,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。

     

    三、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

   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但是具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,可以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或者组织处理,免予党纪处分。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,应当作出书面结论。

   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,可以给予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等,或者予以诫勉,不予党纪处分。

   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,不追究党纪责任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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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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